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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管发〔2008〕20号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实施意见》,市市政管委、市园林绿化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望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加强检查,做好城市绿地环境卫生工作,保持绿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特此通知。二00八年一月八日园林绿地环境卫生责任标准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就保持园林绿地环境卫生整洁确定如下责任标准: 一、城市绿地环境卫生由管理养护单位负责。 二、绿地管理养护范围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各种废弃物,无白色污染(树挂),无明显的黄土露天现象。绿地环境应保持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树干及建(构)筑物等设施上无钉栓刻画、小广告等现象。 三、绿地内水面应保持干净,无杂物,无漂浮物,对绿地内水面杂物应及时清除,并做到经常保洁。 四、绿地内无死树、枯枝,花坛、色带、绿篱、垂直绿化应保持整齐美观,无缺株。 五、绿地管理养护所产生的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并及时保洁。 六、二级以上(含二级)开放绿地,应当按标准设置果皮箱等垃圾容器。 七、按照规定进行扫雪铲冰。 八、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业内环境卫生监督检查,保持相对稳定的环境卫生保洁队伍(人员)。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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