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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准
 
 
地方法规--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标准
 发布时间:2014/6/25 浏览次数:20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市公厕管理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公厕的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CJJ14-2005)和《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8),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为北京市主要行业公厕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标准。适用范围包括园林、旅游、交通、铁路、卫生、商务等行业,涉及公园、旅游区()、旅游线路中及旅游接待场所及各种旅游饭店、长途汽车首末站、轨道交通站、飞机场、火车站、医院、商场、超市等人员集散场所的公厕。

  第三条 公厕的服务和管理,应做到清洁、卫生、文明和有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活动的影响。

第二章 卫生保洁工作标准

  第四条 公厕卫生保洁应达到清洁卫生、整洁有序的要求。

  ()按照行业场所开放时间开放公厕,及时保洁、清理污物:

  ()屋顶、墙壁、门、窗、纱、地面蹲台、便器、座圈、盖板、隔断板、门、管理间、洗手()池、洗手台、墩布池、挂衣钩、标牌灯具等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无积尿、积水、积灰、结冰、杂物;

  ()公厕整洁有序,废纸容器不溢满,无臭味、无尿碱污物、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无乱堆物品、无暴露的保洁工具和废纸;

  ()公厕每天消毒;

  ()清扫保洁时应设置提示标识,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识,文字清晰。

  第五条 公厕的卫生保洁控制指标应符合(1)的要求:

公厕卫生保洁控制指标

项   目 

公厕 

废弃物(个) 

≤2

废弃物停滞时间 

≤30分钟 

苍蝇(只) 

≤2

  第六条 公厕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达到《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要求,(见表2)

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值

编号 

卫生指标 

水冲式公共厕所类型 

一类 

二类 

其它 

1

臭味强度,级 

1

≤2

≤3

2

,mg/m3) 

0.3

1.0

3.0

3

硫化氢,mg/m3

0.01

0.01

0.01

  第七条 公厕的化粪池、截粪井应当及时清掏。应委托有资质的企业作业。作业中不得有泄漏、遗撒。清掏出的废弃物应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范(试行)(京安监发〔20098)的要求。

第三章 设施及维护工作标准

  第八条 屋顶、墙壁、门、窗、纱、油漆涂饰位置、地面蹲台、便器、座圈、盖板、隔断板、门、管理间、镜子、水嘴、洗手()池、墩布池、挂衣钩、标识灯具、通风除臭设备等各种设施、设备齐全完好,保证使用。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要求。

  第九条 设置统一中英文标识的指示牌、引导牌,公厕保洁人员服务规范、使用人员行为规范、公厕管理单位的监督电话、公厕的开放时间等内容公示。公厕开放时间应与场所开放时间同步,有条件的可适当延长。

  中英文文字标识应符合《公共场所双语标识英文译法》(DB11/T334-2006)的规定。

  第十条 公厕内广告位置合理,不得影响公厕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公厕内的观瞻,广告内容必须合法。

  第十一条 公厕因主体结构损坏或管道堵塞等原因停止使用时,应公示停用期限,并采取设置活动厕所或指明就近厕所位置的临时性措施解决群众用厕。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接到报修报告后,应及时维修,保证公厕的正常使用。遇水、电等急迫性报修时,应半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抢修。

  供水、供电、漏水、堵塞等小修项目,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12小时内修复完成;公厕内外设置的标识、广告破损及挂衣钩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12小时内修复完成;大便池、小便池及门窗、顶棚、地面、墙壁、隔断板等设施损坏,应立即进行修复或更换,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完成。刻画、油漆涂饰等破损应立即进行修复,抢修工程难度较大的需在24小时内修复完成,修复后应与原体色泽一致,与整体协调。

  修复工作超过24小时的,需公示维修期限,并做好如厕引导工作。

第四章 保洁人员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 保洁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循以下标准:

  ()保洁人员实行领班制,领班员负责公厕保洁服务、设施完好、安全等管理工作;

  ()服装整洁,佩戴胸卡;

  ()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照顾老、幼、病、残、孕等人员;

  ()提供的卫生纸、皂液(香皂)及时补充;

  ()熟悉公厕设备的使用和日常维护及保养,主动介绍公厕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及时报修,并填写报修记录;

  ()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保洁服务工作无关的工作;

  ()发现求助信号,应及时给予帮助;

  ()对破坏、损坏设施的行为,有劝阻、报告的义务;并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第五章 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主要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及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负责本行业内公厕的管理服务工作,并对公厕的维护、保洁、服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公示保洁员编号、保洁检查记录、保洁责任人、监督电话与联系方式,并公示在明显位置;

  ()应当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实现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 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组织管理机构应健全:

  1.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检查公厕管理服务工作;

  2.制定年度公厕管理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项制度健全:

  1.具备管理规章、公厕保洁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大、中、小修计划,大、中、小修记录,日常养护计划,日常养护记录,报修记录等)

  2.有监督检查、奖惩、测评机制和市民投诉、处理机制;

  3.公厕维护保洁物资落实到位;

  4.有应急预案:应包括停水、停电、紧急报修、发生治安事件等方面的应急措施。

  ()培训、宣传、教育:

  1.有培训、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完成(有文字记载、图片、影像资料等)

  2.职工培训率、市民满意率逐年递增。

第六章 公厕启用的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公厕建成后启用的必备条件:

  ()各种设施、设备应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厕建设不低于《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标准》(CJJ14-2005)中的一类标准;

  ()各种设施、设备应满足使用的基本要求,设置无障碍通道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厕位。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单间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中的要求;

  ()具备抽粪车运输作业的条件;

  ()明确公厕的维护管理责任人,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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