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清扫保洁作业时间的通知
京政管字〔2003〕252 号
天管委、西站管委、各区县市政管委,市渣土处,公联公司、北清集团:
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少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对市民生活和工作的影响,提高全市公共环境质量,应广大市民的要求,经市市政管委研究决定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时间进行调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继续坚持“夜间清扫、白天保洁”的作业制度。
二、本市城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公共场所每日清扫时间统一调整为:白天保洁时间每日9时-17时,夜间清扫时间每日21时-次日6时。
所有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单位要在每日6时前完成所负责道路的清扫作业。在市民晨练、上下班高峰时间段(6时-9时和17时-21时)内,各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单位禁止道路清扫作业,但要及时捡拾废弃物。
各单位要组织各作业单位制订突发性道路污染情况的应急处理预案。在出现突发性道路污染时,各环卫专业作业单位必须使用“以机械化清扫为主,人工清扫为辅”的作业方式进行清除工作。
三、各单位要组织各作业单位立即制订新的清扫保洁作业时间实施方案,并做好计划、调度、人员、车辆等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加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四、本通知自2003年7月20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市市政管委近期将对各单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